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办法》5月1日起施行
4月24日,据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消息,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办法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justify;">人民数字联播网讯 4月24日,据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消息,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</p>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justify;">发布会上,安徽省总工会党组书记、副主席徐发成介绍,随着近年来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企业组织形式、用工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,2004年制定的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办法》存在与新情况不相适应、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。为进一步适应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,积极回应当前职工热切关注的劳动用工、欠薪、技能素质提升等热点焦点问题,深入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,安徽省总工会牵头对其进行了修订。</p>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justify;">《实施办法》注重与劳动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,总结固化我省工会工作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,保证了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</p>
<p style="text-indent: 2em; text-align: justify;">《实施办法》包括总则、工会组织、工会的权利和义务、工会的经费和财产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,共6章45条。首次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写入地方性法规;明确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”拓展为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、竭诚服务职工群众”;明确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“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”拓展为“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社会组织”;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;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,区域性、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,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合同等;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,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,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假、产假、育儿假等制度,保护职工生育和照顾家庭的合法权益;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税务、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,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工作。</p>